102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0) 電子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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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增刊文章乙篇
----本期目次-----
潘養源 | |
Dodd-Frank法案 - 難產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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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貨物買賣中貨物所有權之移轉(7)∼閉關修練中 |
法訊新知 商標申請案之分割,不同於舊法,明文規定於「處分前為之」。 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註冊商標涉有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時,申請分割商標權或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者,應於處分前為之」 說明:按新法對於註冊商標涉有爭議案件時,明定申請分割商標權或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時點,應於處分前為之,理由如下: 編者評論:新修法顯然偏重審查機關便宜行事之立場,較不符合申請人及/或當事人之利益。舊法第31條二項「前項申請分割商標權,於商標異議或評定案件未確定前,亦得為之。」之規定,反而較能對於爭議案件提供一次解決之彈性及空間。以現行新修正,面對爭議,當事人勢必須儘速進行分割及限縮,否則,將重新進行程序,不僅須有較高花費、因重新審查而須有較多等待,更喪失原申請日之優勢,相較於昔日,似乎較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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