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0)

DEEP & FAR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續上回)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決定在一受試者中6-TG或6-MMP的濃度必然會涉及一轉變。一些操作的方式,如在某些所主張的附屬項中所指明的高壓液相層析法,或待量物質的一些其他修飾,必須從身體樣本中萃取出代謝物,且決定其濃度。如Prometheus的專家所述,「在程序的最後,人類血液樣本不再是人類血液;人類組織不再是人類組織。」Decl. of Dr. Yves Théorêt ¶ 6, Prometheus Labs., Inc v. Mayo Collaborative Servs., No. 04-CV-1200 (S.D. Cal. Mar. 29, 2007) (Dkt. No. 528-3). 那明顯為一轉變。事實上,Mayo並未爭論決定從患者身上取出的臨床樣本的代謝物濃度為轉變的,而是爭論此轉變僅為關聯性用途所必需的資料蒐集步驟。相反地,此轉變為該申請專利範圍的中心目的,因為決定步驟,如投予步驟一般,為該保護方法的重要部分。測量6-TG與6-MMP的濃度使得可能對待偵測的硫嘌呤藥物劑量做調整,以在處理過程中最適化效果或降低毒性。該決定步驟利用在物理物質上操作化學與物理轉變,同樣也足夠地限定該專利獨佔,如機械或轉換試驗所要求者。

對於專利適格性的進一步要求為確定所涉及轉變在Prometheus所主張的方法中為「不僅是不重要的額外解決活動」。Flook, 437 U.S. at 590. 如上述討論所澄清,該投予以及決定步驟為轉變的,且為該申請專利範圍的中心,而非僅是不重要的額外解決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