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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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歐巴馬簽署Leahy-Smith 美國發明法案成為法律 |
林
忠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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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案重大地改革了美國專利法的數個層面。最為顯著的改變涉及了從先發明人發明制度(first-inventor-to-invent system)轉換為先發明人申請制度(first-inventor-to-file system)。然而,這個修正將會在簽署後18個月生效。同時,許多其他的改革也將會改變專利被檢視、被申請及被挑戰的方式。 該法律最重要的十項改變落於下兩分類:(1) 適用在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外部的改變,以及(2) 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所使用的程序中來決定(a)是否准許一專利申請案,或(b) 是否一專利有效的改變。 最重要的專利法改變和可能對並沒有涉及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專利擁有者和執業者之結果,都依照法定生效日期之順序被列出如下: 1. 違反最佳模式要件(best mode requirement)不再是新的侵權訴訟中的抗辯理由(即刻生效)。 2. 被擴張的先使用者防禦(expanded prior user defense)可強化營業秘密對於某些智慧財產創造者的吸引力,並挫折執行訴訟(enforcement actions),以保護新發證之專利(即刻生效)。 3. 虛擬標示(virtual marking)(發佈到一個網頁的專利號碼和在產品上標明參考網址)將會促進專利標示(patent marking) (即刻生效)。 4. 不實標示(False marking)將是可由受不實標示所侵害的私人來起訴的,其能取得適當的損害賠償來補償他們的損害。以過期專利號碼標示產品並非不實標示(即刻生效)。 5. 實施商業方法專利是可以被在美國專利商標局中的特別核准後複審(post-grant review)程序來中斷的( 6. 先發明人申請制度將會藉由實質上從聯邦(United States)轉變為絕對新穎性(absolute-novelty)管轄而降低複雜度和擴張對抗發明的先前技術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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