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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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及商標局根據Leahy-Smith美國 發明法案提出了新的程序規則 |
劉偉德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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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時程 特別是,一種雙方複審之審判 “應被管理以致於委員會發起後,繫屬的期間正常不超過一年以內的延遲”;但是因正當理由,此時間可以延長6個月以上。PTO至今並未提供關於“正常”定義的指導。該聲請必須在該專利發證後,至少9個月之後被申請,且如果領證後複審被啟動的話,則在領證後複審結束之後。另外,如果聲請人已被控專利侵權 ,聲請雙方複審的要求則必須在專利侵權狀紙送達一年之內提出申請。 iii. 聲請要求 除非某方已提出了民事訴訟挑戰該專利的有效性或聲請人被禁止挑戰該專利的有效性,除專利權人之外任何人可對該專利請求雙方複審。類似於領證後複審,一個針對雙方複審的聲請必須指明被挑戰的請求項?請求項應如何被解釋?被挑戰的請求項如何不具可專利性?及據為釋明不具可專利性的證據。與領證後複審不同的是,基於35USC§102和/或103條文,針對複審的法定理由只侷限於專利與先前刊物。 iv. 過程和證據要件 專利權人可在發起程序請求的兩個月之內,依其抉擇提出一初步回應。該回應被限於解釋為何雙方複審不應該被啟動。此時不允許新的證明證據和修正,但專利權人可拋棄請求項。類似領證後複審,PTAB決定該聲請如果未予反駁,會說明至少一個被挑戰的請求項有合理的可能性不具可專利性時,或將不被啟動雙方複審。在PTAB發起雙方複審之後,專利權人可在兩個月之內論述由PTAB啟動不具可專利性的任何理由,並與PTAB諮商後,可聲請一次修正。修正的聲請不可擴大聲請項的範圍。 D 針對被涵商業方法專利的過渡計劃 針對商業方法專利,一種特別的領證後複審程序將由PTO建立,即用於執行資料處理或用於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實踐、管理或經營的操作方法或裝置的請求項 (不包括PTO所定義 “科技發明”)。該複審必須由真正利害關係人的聲請人所發起,即被控侵權的被告。訴訟類似於領證後複審,並由PTAB進行。根據所提出的規則,如果一方已被指控對某專利侵權,除非基於在聲請中所陳述的理由,此人被禁止挑戰該專利,任一方可聲請商業方法專利的複審。除非該專利可用於領證後複審,該聲請可在任何時間被提出。依其期限,商業方法專利的複審只可能利用到 類似於領證後複審和雙方複審,用於商業方法專利的複審的聲請必須指明被挑戰的請求項,該專利被挑戰所根據的法定基礎為何?請求項如何被解釋?被挑戰的請求項如何不具可專利性?被據為釋明不具可專利性的證據? E. 費用 在繳付$400費用之後,衍生程序才會被發起,並被許可一個申請日期。類似地,自從繳付20項或更少的請求項所需的$35,800或61-70個請求項所需的$125,300的費用之後,商業方法專利複審和領證後複審將被許可一個申請日期。每個額外10個請求項的群組需附加$35,800元。自開始支付每20個或更少的請求項所需的$27200費用起,一個雙方複審的聲請被許可一個申請日期。其他超出上述新費用的費用改變,則尚待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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