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0)

DEEP & FAR

 

 

專利之再審查做為訴訟之替代方案(四)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在訴訟中提出所有無效爭論之前,需要考慮的事應係申請一件單方面或兩造間之再

審查訴訟的利益。統計顯示:單方面及兩造間之再審查訴訟都會是有效的,且提出再審

查較訴訟係典型地不昂貴多了。

◎    訴訟之眼

一組原告,包括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及公眾專利基金會(PUB PAT),在美國紐

約南區地方法院提出一件訴訟聲稱:與胸部及卵巢癌相關之基因專利係違反憲法且無效

的。該訴訟之標題是Associatio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et al. v. U.S. Patent and Trademark et

al.,而且對著該U.S. Patent and Trademark、Myriad Genetics、及University of Utah Research

Foundation而提出。

在2010年三月的一個判決,該地方法院決定:因為“分離的DNA”之請求項包含

自然界的產物,依據美國專利法第101條Myriad之請求項係非適格的專利。由於該最高

法院之1980號判決“凡係由人在太陽下所為之任何事物”是可專利的實質內容,分離

的DNA已成為許多專利之主題。該生物技術工業擁有超過40,000基因專利。此案例在

核准基因之專利權的後面的政策上吸引注意,以及對該生物技術工業可能有一種實質的

衝擊。

Myriad在2010年6月對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庭提出一份上訴,並隨後補理由。關
於任何從自然界分離的化合物是否係可專利的實質內容,該決定可能長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