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0)

DEEP & FAR

 

 

美國商標法
(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
實施後第五十三年
作者:David J. Kera、Theodore H. Davis, Jr.

 

吳巧玲 程序一組副主任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3. 貶低、輕視或不名譽

a. 不成立貶低、輕視或不名譽

一則申請廢止指定於娛樂服務之商標THE MEMPHIS MAFIA被駁回,因TTAB並不認為此商標,特別是MAFIA文字,可能有貶低、或輕視或侮辱原告方或義大利裔美國人。該申請係基於商標法第2條(a)項(section 2(a)),主張該商標貶低其成員且使該團體受被歧視或者受到不名譽的一種階級。

在Harjo v. Pro-Football, Inc.案例中,TTAB宣示兩步驟測試以確定事物是否符合第2條(a)項規定的貶低涵義。而其中兩個要素必須被考量:(1)所討論的事物可能的意思是什麼?以及(2)如果所認定的意思係指可辨識之人、機構、信仰或國家符號有關,是否該意思可能使該名詞所指涉團體之實質構成受到歧視?在確認MAFIA一詞可能的意思時,TTAB考量由聲請人及答辯人所提供字典上的定義,以及TTAB採認司法注意的其他定義。TTAB認為MAFIA在美國最主要的意思,特別是作為名詞時,是指在義大利從事犯罪活動的秘密組織。然而,該名詞可能包含有力及影響力的團體而不必然是由義大利血統或是從事犯罪的人組成的。最後,TTAB裁決MAFIA一詞本身並無攻擊或侮辱任何種族之意思。

 

TTAB未能發現有任何紀錄可鏈結被告的娛樂服務,以及MAFIA一詞在字典上的涵義以作為犯罪組織。商標所用名詞僅有的相關涵義大概可能是指排外或小型且有力的團體或黨派,但並無任何特定,得資為該名詞所欲之任何意思之結論之基礎。(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