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0)
 

DEEP & FAR

 

 
美國應該保護時尚設計?
擬議之設計盜版防治法(六)
 

周威廷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IV. A.2

此外,評論者害怕DPPA的原創性標準會使得確定什麼構成侵權變難。在DPPA之下,設計若為“原創而不是非常地及實質地在整體視覺外觀類似於受保護設計”,則非為拷貝。然而可以說樣式完全沒有新的及原創的,因為實際上所有新的設計是存在之設計與趨勢的再創作。很難對拷貝與靈感作區別,特別是在不同的設計師依循相同趨勢的時候。這導致設計師在誰開始趨勢的問題上爭吵。危險的是,DPPA會使得法官與陪審團(其完全缺乏時尚產業運作的瞭解)成為時尚創新的裁決人。

B. 對DPPA的支持

DPPA的擁護者不同意抄襲者對時尚社群帶來好處的理論。事實上,他們堅稱廣佈的拷貝僅加強了時尚設計是短暫且不值得保護的誤解觀念。支持者相信創新的時尚出自本質相似於文藝與音樂作品中所發現之創作眼光。因此,時尚創作性應受以前對船殼、建築元素以及軟體所作的相同著作權保護延伸。從此觀點來看,漂亮的新時尚設計是顯然至少與新船殼或軟體程式一樣有創作性的。若無保護,則U.S.著作權法(其具有保護可觸知創作的主要目標)是自身矛盾的。然而,擁護者強調:他們針對時尚設計所尋求的保護比起已經提供給船殼、建築元素以及軟體的會更甚地窄與薄,因為DPPA僅禁止“接近的”拷貝-比起任何其他U.S.著作權立法中所發現的還要更高的不合法拷貝之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