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0)

DEEP & FAR

 

 

  著作權之終止權  併購考量(五)
 (Copyright Termination)
by Carrie Casselman

 

龐立仁 專利工程師

 

· 康乃爾大學化工所碩士

· 中原大學化工系

 
B. 移轉及終止通知之檢視 (Review of Transfers and Termination Notices)
 
作為前述作品分類的部分內容,買方可能要求對於移轉協議以及任何已收訖終止通
知書得以檢視的機會。
除了驗證所有權鏈以及許可的權利範圍以外,透過移轉協議之檢視,可以確認兩種
法定終止條款(203條與第204)中係那一條適用於各種許可。此為一極重要的判定,
因為一件1978年之前的作品可受限於1978年後之許可,會進而影響到終止分析。例如,
除非依照著作權日期有可能似乎位於終止窗期中之一件1978年之前的作品,如果有一
1978年後之許可,實際上可能會有非常不同的情況;此或許會是終止窗期將在未來時日
中開啟更長久之一例(因為其將由1978年之後許可之日期起算,而非自著作權日期起
)、或是如果此1978年後之許可已由非作者之任何一員所執行,就似乎不再有任何可
終止的許可
除了要確認已可能受限終止之許可的身分外,一積極之買方或欲細讀終止通知書以找出潛藏缺陷。依1976法案所述,該通知書必須形式上、內容上、送達的態樣上,
符合由著作權局所規定之要件。此等要件係於聯邦法規中所詳述,且包含一繁文縟
要求已終止許可的相關判別資訊、以及由該許可、作者()、受讓人()姓名所涵蓋
的作品,還有,如果由法定繼受人所執行時,對於與已故作者之關係的細節以及那些執
行該通知書控制高於作者的終止利益一半的表示。
縱使對該通知書訂有詳細規定,法規仍規定:法定條文並未實質上影響送達目的
所需資訊適切性的無害錯誤將不會使該通知書無效。少數法院已解析了該無害錯誤
安全閥值的範圍,然而那些已有權重者相對於該許可的判別,以及,當受限終止許可的
作品本體乃特別龐大時,對於在許可下被終止作品之一小百分比的不作為,已提供了某
些彈性空間。法院也對於送達通知書予受讓人的要件採取一實用的方式,該法規釋義為
要求僅對目前權利所有人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