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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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終止權 – 併購考量(五) (Copyright Termination) by Carrie Casselman |
龐立仁 專利工程師 · 康乃爾大學化工所碩士 · 中原大學化工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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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移轉及終止通知之檢視 (Review of Transfers and Termination Notices)
作為前述作品分類的部分內容,買方可能要求對於移轉協議以及任何已收訖終止通 知書得以檢視的機會。 除了驗證所有權鏈以及許可的權利範圍以外,透過移轉協議之檢視,可以確認兩種 法定終止條款(第203條與第204條)中係那一條適用於各種許可。此為一極重要的判定, 因為一件1978年之前的作品可受限於1978年後之許可,會進而影響到終止分析。例如, 除非依照著作權日期有可能似乎位於終止窗期中之一件1978年之前的作品,如果有一 1978年後之許可,實際上可能會有非常不同的情況;此或許會是終止窗期將在未來時日 中開啟更長久之一例(因為其將由1978年之後許可之日期起算,而非自著作權日期起 算)、或是如果此1978年後之許可已由非作者之任何一員所執行,就似乎不再有任何可 終止的許可。 除了要確認已可能受限終止之許可的身分外,一積極之買方或欲細讀終止通知書以找出潛藏缺陷。依1976法案所述,該通知書必須“形式上、內容上、送達的態樣上, 符合”由著作權局所規定之“要件”。此等要件係於聯邦法規中所詳述,且包含一“繁文縟 節”要求已終止許可的相關判別資訊、以及由該許可、作者(們)、受讓人(們)姓名所涵蓋 的作品,還有,如果由法定繼受人所執行時,對於與已故作者之關係的細節以及那些執 行該通知書控制高於作者的終止利益一半的表示。 縱使對該通知書訂有詳細規定,法規仍規定:法定條文“並未實質上影響送達目的 所需資訊適切性的無害錯誤”,將不會使該通知書無效。少數法院已解析了該無害錯誤 安全閥值的範圍,然而那些已有權重者相對於該許可的判別,以及,當受限終止許可的 作品本體乃特別龐大時,對於在許可下被終止作品之一小百分比的不作為,已提供了某 些彈性空間。法院也對於送達通知書予受讓人的要件採取一實用的方式,該法規釋義為 要求僅對目前權利所有人為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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