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0)

DEEP & FAR

 

 

 

 

防禦性商標制度的實際使用?

 

白大尹 專利師

•逢甲大學土木工程系

•台灣大學農工碩士

•水利技師

 

 

4. 防禦性商標制度實際上的價值

實際上防禦性商標註冊的價值不僅僅是由防禦性商標註冊所提供的保護,註冊的價值常常在於在商標無效審判或者宣稱侵權訴訟等中提供一種容易證明註冊商標聲譽的手段。商標已經註冊為防禦性商標的事實,僅僅表示日本專利局已經正式地確定該商標是馳名的,且無論第三人將該商標用於某些商品/服務中,在不公平競爭防止法之下,其易於證明該商標正被用在不公平競爭或者正在侵害。

為了這個理由,某些公司主動地善用防禦性商標制度的優點,工業財產數位圖書館(IPDL) 在其“日本馳名商標”資料庫中提供已註冊防禦性商標資訊(http://www.ipdl.inpit.go.jp/homepg_e.ipdl)。

更多關於防禦性商標註冊的資訊,請聯絡我們(email@deepnfar.com.tw)

5. 已註冊的防禦性商標的例子

 

設計和專利申請─皮帶與吊帶手段

   

在日本,許多公司對同一產品提出不僅一個專利申請,還有一個設計申請,例如,日本高爾夫球製造者對具有經過成形與安排以減少空氣阻力,並使球能飛更遠的凹洞的高爾夫球提出一個專利申請以及一個設計申請(上左圖是日本專利註冊號第3698195號,且上右圖是日本專利註冊號第1144546號)。

這個策略特別有效與有用 因為在設計法之下的保護具有以下在專利法中未發現的優點:

(1)設計申請的註冊率(註冊數量/申請數量)比專利申請更高,專利的註冊率是大約50%,然而對於設計其係大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