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0)

DEEP & FAR

 

 

  徵用專利:
以國家徵用權取得智慧財產(二)
作者:Matthew S. Bethards

錢理華 專利工程師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II. 政府徵用無形財產的權力

一個值得注意的、直接確認政府取得無形財產的權力的案例是OaklandOakland Raiders間的訴訟。當Raiders──一個國家橄欖球聯盟的加盟球隊──首次在Oakland時,RaidersOakland-Alameda County Coliseum球場間的1980球季合約談判失敗,該隊接著宣布將移往洛杉磯。試著阻止該隊遷移的Oakland市宣布以國家徵用權取得該隊的意圖。Oakland市與Raiders間的訴訟到達加州最高法院,該法院認為對於可以取得的財產種類聯邦或州憲法並無限制;更確切地說,該法院認為國家徵用權法律賦予取得無形財產的權力。該法院將此案發回重審以決定Oakland市是否釋明充分公共用途,但同時認為公共用途原則延伸至「公共衛生、娛樂與享受事項」。該法院推論政府提供看到觀賞性運動機會的能力是一合理的公共目的,且擁有一橄欖球隊與擁有運動設施一樣是可辯護的。出人意外地,該法院進一步推論該市可被允許擁有該隊一段短時間,然後將所有權轉移給另一私有的當事人。如此政府實際上強迫該隊自一私有的當事人出售給另一人。

從以上的例子看來,法院可能視國家徵用權為適於延伸至無形財產,就像用它來徵用不動產一樣容易。但是不動產與無形財產間是否有顯著的不同,以致延伸徵用權力會出現問題呢?如果地方政府自一私人實體徵用一專利,再售予另一私人實體,加州最高法院會認為沒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