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0)

DEEP & FAR

 

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

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

意圖在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中

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吳晉晞 法務專員

•    中正大學法律所

 

 

此條款假定對於調查一個被告之意圖並無正當的合法基礎、驗依然是相關要素之意圖之實際效果、並提出自商標訴訟程序責任層面的消除。然而,它是有實益的:為何意圖繼續著迷法官、陪審團,以及商標律師。許多理由已經被建議。一些已經注意到:決定一人(其於法院訴訟程序中經常地作為證人)內心之狀態會較容易於決定於法院外之市場中,一假定顧客之內心狀態。[1]其也已經建議當意圖被計入要素,法院正依他們的意欲而行動,以執行商業道德及去懲罰蓄意的違法者,[2]或者結果可預見性被改善。是否它是因為他們認知到:有個不好的行為者引起法官和陪審團意欲去執行商業道德以及懲罰有意違法者,或者因為他們知道一個不正意圖的顯露能夠蜂擁其它要素以對抗蓄意違法者,訴訟律師喜愛去搜索對造的不正意圖以及戲劇性的茂盛手法使用在法院。無論這些可能的正當理由或動機,我假定不正當意圖的證據並非有益於建構經驗上的調查,亦即,調查是否顧客的混淆誤認是可能的。

 

 

 

 

 

 

 

 

 



[1] 請見McCarthy;亦請見Bryant(法院可能已經製造此種推導,因為於司法設定之中,它是易於決定一個人,即被告之內心狀態,而非整體顧客團體)(引自McCarthy);Murphy(被告內心狀態比起顧客大眾之內心狀態易於查明之此依事實,不會做使被告內心狀態再有相關)。

[2] 請見McCarthy(法院有時從事伴隨處罰違法者之傳統辭令);請見Pattishall(其指出法院可能有動機去禁制任何不正當之意圖或提升普遍的商業道德標準);Murphy(其建議意欲去實現正義,亦即,於於最基礎的層次,獎賞良善及懲罰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