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0)

DEEP & FAR

 

 

難以言喻:
育種業者在專利法的豁免權(之二)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有漏洞的」保護

荷蘭「育種業者的豁免權」因此規定每個人可自由地使用受保護的品種來培育新品種,除此之外,新品種也可被自由地銷售。那就是育種業者使用他們競爭者的品種來將其有益特徵引入他們自己的育種品系的慣例。在PVR下,並不是植物的基因以及個別的表現型特徵被保護,而是基因的獨一無二組合表現為一可區別的、不變的且穩定的表現型。PVR的目的並非來禁止在一受保護的品種中呈現出遺傳構築物的重組,而是鼓勵育種業者的基因組裝技術。此類「有漏洞的」保護確保了自由的使用遺傳材料(包括受PVR保護的材料)於植物育種業者的利益及植物育種程序。

 

專利技術

雖然許多管轄區域的專利法有實驗性質的使用豁免權(研究豁免權),但專利法並未具有育種業者的例外,且因此提供在PVRs的改良式保護。並且,專利請求項可涵蓋所有具有新穎性且進步性特徵的所有品種。隨著對用於生產轉殖植物的重組DNA方法及它們的最終產物的專利保護延長,專利已有增加的重要性。專利權的寬廣範圍是此種形式的智慧財產保護的特殊優勢,涵蓋有如現在之植物、種子,以及使技術進步。專利制度藉由在特定技術領域(包括植物育種)提供暫時性的獨占,而致力於刺激技術上的進步。TRIPs規定對製造過程授予專利權,延伸到由該過程所直接獲得的產品。因此,在植物育種的新穎性及進步性程序給予了由該方法獲得植物的保護。此外,植物本身可被專利請求項涵蓋。新穎性及進步性的要件應該對僅是在公共領域獲得植物特徵的並列提供有效的防制措施。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