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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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關於在網路空間無形使用他人商標之發展 |
李可榕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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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 如同在Brookfield一案中法院所為,Berzon法官參考具體的例子支持她的論點: 舉例而言,思考接下來的情節:我走進梅西百貨並詢問Calvin Klein專櫃,而被指引上二樓。當我爬上二樓,前往Calvin Klein專櫃的途中,我注意到Charter Club服飾(梅西百貨的自有品牌)更顯著的展示陳列,設計用以吸引同樣被Calvin Klein最新服飾的人們。就這麼說,我的目標從前往Calvin Klein區域轉移,對我而言,Charter Club的東西看起來已經夠好了,所以我反而買了一些Charter Club的T恤。那Charter Club或梅西百貨僅因某人在抵達Klein系列之前,其他產品更顯著地展示而侵害Calvin Klein的商標權了嗎?當然沒有。 因此,Playboy的決定,特別是Berzon法官的協同意見,代表了一個重要的司法認定,不可見商標案之分析可能一頭栽向一個溜滑梯效應(斜坡效應)的趨勢:給商標所有權人權利太多認可,而不足顧及消費者之福利。然而,第九巡迴法院尚未重新思考Brookfield一案。 有些法律上的重新思考迅速追隨Berzon法官的關心言論,並可能已致使上訴法院開始考慮「是否所有的商標不可見使用應被視為商標『使用』」此項議題。在Lanham法案之立法目的下,已經考慮「商業往來交易中是否商標的不可見使用是商標『使用』」之下級法院得出不同的結論。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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