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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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交網站虛擬資源定址器中 使用商標之反思
(五) |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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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關於網址的後網域路徑案例 雖然第六巡迴法院認定並未有使用原告商標LAP TRAVELER之混淆可能性,法院作出決定性的聲明,不像SLD,“網址之後網域路徑…不特別代表來源。後網域後路徑只顯示該網站資料是如何在主電腦檔案中組織…因為後網域路徑不通常代表來源,不太可能在網址後網域路徑中存在他人商標竟會違反商標法。“基於消費者對網域名稱及網址觀念之廣泛普遍化,後來法院拒絕認定涉及包含網址後網域路徑之案件侵權。 這個判例對商標所有人而言代表一個重大的阻礙,使其被迫尋求司法干預,以防止未經授權使用其商標在Facebook或Twitter虛擬網址上。 VII. 現有案例法之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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