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0)

DEEP & FAR

 

 

 

在社交網站虛擬資源定址器中

使用商標之反思 (五)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VI. 關於網址的後網域路徑案例
   
從字面上來看,在網址的後網域路徑中關於未經授權使用商標之決定不利於商標擁有人。在Interactive Prods. Corp. v. a2z Mobile Office Solutions, Inc.,即該問題之主要案件中,原告擁有使用於便攜式電腦之商標LAP TRAVELER,而對在被告網址之後網域路徑中使用商標之電腦零售商提出商標侵權訴訟,其網址為http://www.a2zsolutions.com/desks/ floor/laptraveler/dkfl-lt.htm(標為粗體)。然而系爭網址,並沒有決定提供原告LAP TRAVELER品牌電腦銷售。相反地,其引導至提供競爭對手銷售模式之網頁。

 

    雖然第六巡迴法院認定並未有使用原告商標LAP TRAVELER之混淆可能性,法院作出決定性的聲明,不像SLD,“網址之後網域路徑…不特別代表來源。後網域後路徑只顯示該網站資料是如何在主電腦檔案中組織…因為後網域路徑不通常代表來源,不太可能在網址後網域路徑中存在他人商標竟會違反商標法。“基於消費者對網域名稱及網址觀念之廣泛普遍化,後來法院拒絕認定涉及包含網址後網域路徑之案件侵權。

 

    這個判例對商標所有人而言代表一個重大的阻礙,使其被迫尋求司法干預,以防止未經授權使用其商標在Facebook或Twitter虛擬網址上。

 

VII. 現有案例法之不適用
   
在Web 2.0的世界,第六巡迴法院關於網址後網域路徑來源識別性質之理由,真的適用於Facebook或Twitter虛擬網址的情況嗎?社群網絡虛擬網址比“顯示網站上的資料如何被組織在電腦檔案中”做到更多。事實上,他們的主要功能是使一個使用者或企業的虛擬網址,在網際網路上成為他們個人的目標或發源地,並提供一個簡單的記憶方式找到使用者或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