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0)

DEEP & FAR

 

 

加拿大聯邦法院認定

「商業方法」具有可專利性

– Geoffrey North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I. 引言

在讓人聯想到美國最高法院對In re Bilski之最近判決的一判決中,加拿大聯邦法院,在其對Amazon.com v. The Commissioner of Patents之高度受期望的判決中,認定關於「商業方法」之專利可構成可專利性的實質內容。該判決,由尊敬的Michael Phelan法官所撰寫並於2010年10月14日作成,討論全球各地關於「商業方法」專利之可專利性的不同法律及不同司法判決,而對想要執行有力的全球IP策略的任何人而言,該判決是必須閱讀的。

 

II. 背景

A. 該發明

Amazon.com, Inc.在1998年9月11日提出發明名稱為「經由通信網路下購買訂單的方法及系統」之加拿大專利申請號2,246,933(「’933申請案」)。’933申請案開始了一種方法及系統,其允許買主經由網際網路對物品下訂單。該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方法及系統與習知方法及系統不同。在習知系統中,伺服器電腦可提供目錄之電子版本,其列出可買到的物品。潛在買主可使用瀏覽器來瀏覽目錄,並選擇要購買的各種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