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0)

DEEP & FAR

 

 

關於使用商標及/或意圖使用商標

的申請案審查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續上期)

(2)關於從屬於一般零售服務的零售服務

以廣泛方法藉由參照文件認證來證明關於一般零售服務,例如:

(i)申請人是零售商或批發商。

(ii)上述零售商或批發商在一企業機構,對於在各領域的服裝、食品與飲料、生活製品、及聚集所有商品的各種商品,提供零售服務。

(iii)各領域的服裝、食品與飲料、生活製品的銷售額佔總銷售額的10∼70%。

 

(3)關於除了一般零售服務以外的零售服務

以廣泛方法藉由參照文件任證來證明關於除了一般零售服務以外的零售服務,例如:

(i)申請人是零售商或批發商。

(ii)上述零售商或批發商處理有關於零售服務的商品

 

3-2.證明「計畫開始事業」的可接受證據

為了證明申請人正計畫開始有關於指定的商品及/或服務的事業,申請人需要從申請案提出日的三至四年內(註冊後三年內)表示開始使用商標的意圖。申請人因此會被要求提交文件指明使用商標的意圖(以下稱「文件1」),並附帶詳述準備狀態的文件(以下稱「事業計畫」)。文件1必須包含下列敘述,其中申請人需要簽名並蓋章(在法人的狀況,需要提供關聯事業的董事的至少簽名與蓋章)。

(i)意圖使用申請案中的商標

(ii)關於是否申請人將從事指定商品(在指定服務的狀況是服務供應計畫)的生產或轉讓(包括銷售)

(iii)使用商標的開始時間

 

事業計畫必須包含所有有關資訊直到開始使用的時間。例如在決定關於商品及/或服務計畫、工廠與商店的建設及諸如此類的資訊。當使用標記的意圖被視為不清楚,或關於提交的事業計畫有疑問存在,申請人將被要求提交支持事業運作與計畫的進一步文件。

 

3-3.其他

如果申請人在其他前申請案已提交上述資料或文件,只要資料或文件在是在後申請日之前的四年內被提交,可省略在後申請案的那些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