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0)

DEEP & FAR

 

 

依據自商標法收集到洞見的
不穩定的種族分類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作者採用了Richard Posner法官的經濟分析。他認為,種族識別作為商標而以簡略方式表達關於個人的資訊,讓觀察者僅基於物理屬性得出結論,而毋須進一步調查。

作者認為,黑/白種族二分法促進了種族主義。認識到混血婚姻,另一方面,創造出商標 “陰影混淆”的說法。這種眾多種族分類的模糊區別,造成費時和無效率膝反射(kneejerk)歧視。換句話說,如果歧視者無法確定個體是否是黑,白,或黑白混血兒,他必須得到個人額外的信息。增加的錯誤和信息成本最後將降低種族的重要性,並且最終導致消除社會相關的識別特徵。作者的理論,涉及到商標法的新而令人矚目之適用,是一篇好的文章。

D.A.W., S.R.R.

 

“Lanham商標法的域外適用:最近法律之回顧。

由William E. Greenspan 於1996年春季商業法律評論47-58,29。(來自:緬因州04401班戈胡森學院北大西洋區域商業法評論。)

對比於仿冒商標流行的背景,本文分析了對於侵權活動的發生全部或部分在美國的商標糾紛中,美國聯邦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和適用美國聯邦商標法的程度。作者,係一位商學院教授,討論了基本的商標原則,並依循它們自到Bulova手錶案件開始及其最近結果之適用。作者的結論是,聯邦法院已對美國商標所有人提供保護,渠等在“Lanham商標法”和“憲法”的授權範圍內試圖阻止域外侵權。

D.N.M., S.R.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