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0) |
DEEP & FAR |
|
|
美國專利申請實務的改變 |
謝韻聲
專利工程師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
|
||
|
補充審查─補充審查允許專利持有人於專利發證後,得到USPTO所認為的資訊,高達12項資訊可以提呈於補充審查中。除了印刷刊物,其他項資訊還包括錄音記錄與影像紀錄的譯文、宣誓書及宣告書。若一個專利性的實質新問題在補充審查階段被提出,則會進入單方復審。補充審查的申請費用為$5,140,如因補充審查程序而導致進行單方復審,則再加$16,120 (共$21,260)。若未進入復審,單方復審的費用會被歸還。 雙方審查─雙方審查取代雙方復審,並允許不持有復審中專利的請求者參加審查程序。在2012年9月15日後,不能提出雙方復審的請求。雙方審查的請求可被不持有專利的個人,於專利獲准後或專利再發證後9個月提出,或若進入提起核准後9個月提出,於核准後復審終止日起,9個月提出,並以較遲者為準。雙方復審將會限於第102條的新穎性或第103條的非顯而易見性作審查,且只有專利或刊物形式的先前技術會被考慮。申請費用為審查20以下項請求項為$27,200,超過一項多收$600。 過渡的商業方法專利之核准後復審─可被那些已被起訴專利侵權的人或被控專利侵權的人所請求。商業方法的請求項是指請求一個方法或對應的裝置,以進行數據處理或其他用於實行、管理或處理金融產品或服務的操作。商業方法專利不包括技術上的發明(一個利用技術來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特徵)。聲請人可以依第282(b)條第2或3款提出任何理由,請求撤銷一個或多個不可專利的請求項。商業方法專利的過渡程序於 (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