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0)

DEEP & FAR

 

 

Vax清理Dyson(一)

by Walker Morris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最近上訴法院的判決認定被告Vax未侵權上訴人Dyson登錄之當代的颶風型真空吸塵器的設計之註冊共同體設計權時,提供了在「被告知使用者」(informed user)之範疇的澄清。

法律背景

一英國登錄之設計的保護範疇被登錄設計法案1949(已實質修訂)所規範,以執行設計指令98/71(該指令)。在該指令下,一登錄設計之擁有者在登錄後最多25年期間,具有製造併入該設計之物件之排他權 。該指令規定在法條9(1)下構成一設計侵權之環境,為當在產品之一分析時,該產品之一外表”未對一被告知使用者產生一不同之印象”。

事實

Dyson於1994年得到其DC02模型之外表的登錄設計。在2009年,Vax將馬赫禪(Mach Zen)吸塵器投入市場,而Dyson主張其侵權該公司登錄之設計。

高等法院於一審以系爭兩個設計被考量為給予「被告知使用者」不同的印象,而核駁了該主張。該裁決是基於該事實,即當有數個相同與相似之特徵時,該登錄之設計未被侵害。

Dyson上訴於上訴法院

議題

對法院而言,該議題是直截了當的,即其僅為是否Vax的馬赫禪設計”未對「被告知使用者」產生一不同的全面印象”。

裁決

該法院使用之前的歐洲普通法院的裁決說明概念上的「被告知使用者」。該法院參照Grupo Promer v OHIM(個案T-9/07),其認定「被告知使用者」既非一製造商、亦非在爭論中之產品銷售者,而是一特定的觀察者,且對習知技藝有些瞭解。繼之,該法院運用普通法院在Shenzhen Taiden v OHIM(個案T-153/08)的定義,其認定使用者依照該產品所意圖之目的「使用該設計被併入之產品」,且使用限定詞「被告知」意指,該使用者無須為一專家,他們將具備「關於那些設計通常包括之特質的一定程度的知識,且當他使用它們時,顯示一相對高度的注意」。該上訴法院而後注意到重點是,「被告知使用者」是有合理地鑒別力的。(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