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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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二十一)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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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重要的是通信於「因為公司的改組、員工的解僱、或為了沒有直接由法律顧問與之通信的其它原因,訴訟延遲和保留義務均未被解除」的這些相同的當事人。因為即使一員工非故意地“損壞”儲存在他們的工作或家庭電腦的相關資料,則涉及該案件的風險、暴露於金錢之懲罰、和對公司信譽的損害是巨大的。 的確,目前這是最被訴諸法律的電子發現領域,而法院則顯示成長的願意性來懲罰沒有小心履行他們的保留義務的那些訴訟人。費用和成本是對於電子發現失敗的最一般懲罰,但是較極端懲罰的案例還充斥著。 例如,在案例「Padgett v. City of 在Keithley對上Homestore.com公司中最近一系列的命令說明:即使得勝的訴訟人可能為了未能在訴訟期間適切地保留電子儲存資訊而受到懲罰。在Keithley中,儘管直較早的即決審判的勝利,法庭命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法律費用和成本而超過$650,000美元,作為對於它們有系統地未能保留和產生相關的電子儲存資訊的懲罰。請參考Keithley v. Homestore.com Inc.,
No. C-03-04447, 2009 WL 816429 (N.D. Cat. Jan. 7, 2009)。 另一個例子,且較臭名昭著的電子發現案件的其中之一,是Morgan Stanley案,其中法庭解除法律顧問之資格,且基於未能正確地保留電子郵件和在揭露所述問題到法庭的四個月中的延遲而作成賠償總數$14億美元的責任不履行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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