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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3) 電子月刊
(DEEP & FAR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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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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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本所貴客戶編號。
本所有專利師證書第一號(白大尹);
本所有98年專利師榜首(蔡馭理);
本所也有國內第一位兼具理工與法律背景律師之專利師(蔡清福),
雖然形式上第一常係無常之巧合,然而如本所自認有實力、也願意接受考驗以論證實質品質或能力第一,
於試用或使用本所服務上,貴公司還須猶疑嗎?

----本期目次-----

吾人需要如此之法院乎?(二) 

蔡清福律師

在數位千禧年版權法(“DMCA”)新的免責中iPhone之“越獄”(三)

蔡豐德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 (一百零二)

洪順玉律師

在商標局的程序中詐欺很難被證明(一)

潘養源

活在一個有趣的時代:中國的發展(二)

開放原始碼軟體: 給予專利權或不給予專利權

胡文和

食品相關發明的日本專利局實務(一)

徐佳琨

期待已久的BILSKI V. KAPPOS最高法院判決終於發佈,全國各地商業方法及軟體發明人得再次輕鬆喘息

吳佩玲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強調在關鍵字廣告案件中評價混淆可能性之彈性 (五)

蘇怡瑾

美國專利商標局發佈請求專利期限調整重新計算的暫行辦法

白大尹專利師

日本對核駁理由最終通知書的回應─分割申請與請求

Dodd-Frank法案 - 上市公司現在該如何是好(之七)

卓誌隆

時尚法律: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十六)

周威廷

聯邦巡迴法院在全院聯席判決中提高不正當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的證明標準

吳怡珊

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十四)

鍾國誠

美國商標法(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實施後第五十三年

吳巧玲

使用不存在的產品名稱的專利說明書敘述該發明的較佳實施例不必然違反35 U.S.C.§112第1項 “最佳模式”的要件

黃郁靜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朱珮柔

你的想法之一個裁決?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在混淆誤認分析中毫無地位可能性?

吳晉晞

在荷蘭歐盟商標(CTM)的使用被視為真正的使用?(之二)

賴以斌

如果更正複數個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是在專利異議審判時提出,是否該在各申請專利範圍判斷更正?

尹懷哲

美國發明法案 (America Invents Act, AIA)- 縱觀美國專利法之修訂 (七)

張智能

 

產品製程請求項之解讀方式(九)

陳榮福專利代理人

美國商標法(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實施後第五十六年

柯維佳

實施新的用途發明專利的排他權範圍

薛家鳳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之更新(二)

王紫潔

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全面性專利改革現今被簽署成法律

林 忠

SHIGA智財新聞 最近在鋰電池的智慧財產趨勢

周大鈞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近來判斷進步性步驟趨勢

張煜偉

商標集錦-英國

李翊群

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藍含青

關於“馬德里議定書”在美國執行的情況

陳郁晴

Ⅲ、俄羅斯商標法

楊怡玲

法院否決迪克西杯子的商品包裝之保護

高志維

國家橄欖球聯盟(NFL)未受限於智財授權反托拉斯法

王聖婷

專利法修訂本

謝韻聲

藥事法之修訂

占領華爾街在美國商標局的抗爭

李可榕

 

蜘蛛人能打著作權訴訟嗎?

MAS-HAMILTON V. LaGARD-6

岳勝龍

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11)

林明燕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八十三)

蔡馭理專利師

論國際貨物買賣中貨物所有權之移轉(4)

蔡律法律師

 

法訊新知

台灣商標法修正案已於2011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主要內容簡介如下:
11. 商標不得註冊之情事,現行法規定於第23條,新修正法移至第30條,並為部分修正(畫線部分),全文如下:
「第三十條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
二、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第三款所為通知之外國國徽、國璽或國家徽章者。
三、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四、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其主辦展覽會之標章,或其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
五、相同或近似於國際跨政府組織或國內外著名且具公益性機構之徽章、旗幟、其他徽記、縮寫或名稱,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者。
六、相同或近似於國內外用以表明品質管制或驗證之國家標誌或印記,且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八、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九、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或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且指定使用於與葡萄酒或蒸餾酒同一或類似商品,而該外國與中華民國簽訂協定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相互承認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之保護者。
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
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三、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四、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五、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四款所規定之地理標示、著名及先使用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九款規定,於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為申請人時,不適用之。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