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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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11) Nathaniel Durrance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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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RDOE,因已成為陪審團問題,故鮮少被以正式學說施行 儘管已有較佳立場來決定此等問題,法官已發現其自身處於不具作最終衡平決定權力之不尋常地位。均等論與其他衡平理論一樣,係有彈性的,從而倘其逸脫司法機關,將於其他領域發展及崛起。如Ginsburg法官所留意到,衡平法之一明顯特徵係其面對情事變更,正在發展演化: 衡平法,典型地,曾為並應仍是一發展中之動態法體系….如法院於普通法範疇所重申:「吾等均被教導:由大法官們及其代表所引進之衡平法原則…係為源自普通法法規之缺乏彈性提供之救濟。」 Ginsburg法官引用數來自於英國之案例,闡明衡平理論從歷史角度如何已係適應社會改變之需要而具展延性的 (註一)。為求與此彈性性質一致,法官已改變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使其衡平權力具彈性。藉由引進均等衡平法至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之脈絡,法院已得掌握其熟悉於司法程序中確保公平之角色。 註一:引用Boulting v. Association of Cinematograph, Television and Allied Technicians (「衡平法之所有法規係有彈性的,質言之,其以滿足情事變更而發展。」);Pettkus v. Becker (「衡平法古老原則之強大優勢乃其靈活性/具有彈性:法官因此得塑造該等可塑原則,以便適應社會改變之需要及其他考量」)。 III. RDOE型原則存活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其已導致不一致結果 Biogen, Inc. v. Berlex Labs., Inc.係法院將衡平法引進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之一案例。在Biogen案中,法院使用一範圍狹小之揭露限制字面廣泛之申請專利範圍而非使其無效。為此,法院援引Texas Instruments, Inc.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案例為正確地使用「逆均等論原則」以維護字面廣泛申請專利範圍之效力,及Netword, LLC v. Centraal Corp.案例為使用揭露於說明書之狹窄實施例限制廣泛申請專利範圍而不使其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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