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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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製程請求項之解讀方式- (Fed. Cir.2007-1400) (九) |
陳榮福 專利代理人 ‧中國醫藥學院藥學系學士 ‧日本福岡大學生藥學所碩士 ‧陽明大學醫學藥理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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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未曾暗示所敘述方法可能產生非結晶 A化合物,縱使已知其他習知類型之頭孢地尼結晶A,即結晶B。 如上所述,結晶B之結構,實際出現於JP ’199 申請案。因此,Abbott精確了解如何描述以及請求結晶 B 化合物。Abbott雖然知道結晶B,卻僅於’507專利選擇請求A 結晶。因此,法院正確地限縮”晶體”為”結晶 A”,法院之定義係正確地指明專利範圍第1項之文義範圍。 與專利範圍第1項不同,於’507說明書其專利範圍第2-5項,並不描述與結晶A 明顯相關之七個 PXRD 波峰。不過,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同時將此等請求項之”晶體”限縮為”結晶A”。審判法庭限縮之兩個理由:第一,專利範圍第2-5項詳細介紹之處理步驟,與說明書中製備”化合物(I) 結晶A之製程”標題下所披露之結晶A製過程係相對應([1])。第二,JP ’199申請案敘述此等步驟,以區分結晶A和結晶B之製備([2])。 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於限縮專利範圍第1-5項中”晶體”到”結晶A”時,並無不適當地將最佳之實例崁入該請求項。最初,結晶 A 僅係揭示於說明書之一實施例。如上所述,說明書敘述結晶A為其單一實施例,並不能依此作為法庭將該請求項範圍限縮到單一披露之實施例之辯護([3])。其問題在於專利範圍第1項之限制下,如定義”晶體” 為”結晶A”,而”結晶A” 包含七個PXRD 波峰限制值,則可能令該專利範圍之其餘部分贅餘。然而,為分辨該發明,說明書多次述及”本發明化合物 (I) 之結晶 A”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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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See Liebel-Flarsheim,
[4]. see, e.g., ’507
patent, col.2 ll.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