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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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關發明的日本專利局實務(一) |
徐佳琨 資深專利工程師 · 大同工學院機械工程學士 · 台北大學法律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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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在食物產品(含飲料)的領域中,為了許多目的,例如為了維持並增進健康,或為了更好的味道、香氣與口感,而有多種原料混在一起。在每個案子中,許多的原料都取自於已存在的食物。這就是說,在不考慮他們的存在是否被認出的情形下,大多數為了特殊目的所混合的原料已用於食物中。近期以來,關於具有源自食物之成分並再混合入食物中以得到新特定效果性質的發明的審查實務介紹如下。 2. 基於審查指南處理一含有以其使用明確指定一產品的描述的產品請求項: 已適用於 日本專利法中未定義「某物的用途發明」,但是在上述的已修改之審查基準中定義了基於發現了某產品的未知特性且因為這樣特性之出現而使此產品適用於創新的用途的「作為某種用途的發明」。當一產品是用途發明時,即使該產品為已知,用途的限定範圍被認為是與習用技術的不同點,因此可以核可其新穎性。另一方面,即使發現了一產品的特性,若不認為是提供了新的用途或當它的用途限定是無法與現有已存在考量公知常識之使用做出區別,即使其用途限定在表述上與引用文獻的有所不同,被請求發明之新穎性仍會被否決。需注意的是可能有一情形是在產品請求項中的用途限定被視為與習用技術不同,但在其他情形則否。(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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