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3)

DEEP & FAR

 

 

食品相關發明的
日本專利局實務(一)

 

徐佳琨 資深專利工程師

· 大同工學院機械工程學士

· 台北大學法律學士

 

 

1. 前言:

在食物產品(含飲料)的領域中,為了許多目的,例如為了維持並增進健康,或為了更好的味道、香氣與口感,而有多種原料混在一起。在每個案子中,許多的原料都取自於已存在的食物。這就是說,在不考慮他們的存在是否被認出的情形下,大多數為了特殊目的所混合的原料已用於食物中。近期以來,關於具有源自食物之成分並再混合入食物中以得到新特定效果性質的發明的審查實務介紹如下。

2. 基於審查指南處理一含有以其使用明確指定一產品的描述的產品請求項:

已適用於2006年6月21日當天及其後提出的申請案之已修改的審查基準內第二篇第二章的新穎性與創造性描述:當一產品請求項含有以特定用途(關於用途的限定)定義產品的描述審查方式。根據這個,產品請求項內的用途限定在考慮了說明書與圖式的內容以及申請當時技術上的通常知識之後,被區分且解釋為係對產品型態有影響者與無影響者。前者的用途限定視為與習用技術不同,但後者除了被解釋為用途發明之外,並不視為與習用技術不同。更進一步來說,也清楚說明了在一請求項直指一化合物的情形時,即使請求項限定了用途,在缺乏考慮用途之限定是否影響產品的型態或是否解釋為一用途發明的情形下,此用途之限定不得視為是與習用技術有不同點。這是依據了前述的審查實務,並符合司法判例。

日本專利法中未定義「某物的用途發明」,但是在上述的已修改之審查基準中定義了基於發現了某產品的未知特性且因為這樣特性之出現而使此產品適用於創新的用途的「作為某種用途的發明」。當一產品是用途發明時,即使該產品為已知,用途的限定範圍被認為是與習用技術的不同點,因此可以核可其新穎性。另一方面,即使發現了一產品的特性,若不認為是提供了新的用途或當它的用途限定是無法與現有已存在考量公知常識之使用做出區別,即使其用途限定在表述上與引用文獻的有所不同,被請求發明之新穎性仍會被否決。需注意的是可能有一情形是在產品請求項中的用途限定被視為與習用技術不同,但在其他情形則否。(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