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3)

DEEP & FAR

 

 

Ⅲ、俄羅斯商標法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這將是有效的,藉由首先一瞥俄羅斯之現行商標法架構開始調查分析。在此領域的主要法規是1992年制定的商標法,服務商標和原產地名稱(商標法案)。該法案基本上引入在許多工業化國家現存的類似制度。 馬德里議定書[i]和巴黎公約[ii]的相關條款也成為俄羅斯商標法不可或缺的部份。

俄羅斯專利和商標局(慣稱“Rospatent”),在如果Rospatent能與他人區別申請人的商品情況下,將接受註一圖樣為冊商標。類似於美國,通用性的和描述性的商標通常不可註冊。外國法律執業者和企業應該知悉,俄羅斯的顯著性要求不完全一致於美國顯著的概念。例如,俄羅斯商標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在“只是主要為姓氏”時,能駁回商標註冊。然而,總的來說,俄羅斯法律包含可比擬西方商標法的可註冊資格要件。

 

  



[i] 1997年3月10日,俄羅斯聯邦政府送存其批准關於國際商標註冊的馬德里協定議定書 (馬德里議定書)之文書。馬德里議定書於1997年6月10日在俄羅斯聯邦生效。見世界商標注意事項6,第11條。

[ii] 1883年3月20日,巴黎公約奠定 “保護工業產權國際聯盟”的基礎,並於1884年7月7日生效。 “巴黎公約”的文本已經多次修改。最近的修訂於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爾摩。見處理申請手冊6,注意事項6,P 10(Supp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