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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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俄羅斯商標法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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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將是有效的,藉由首先一瞥俄羅斯之現行商標法架構開始調查分析。在此領域的主要法規是1992年制定的商標法,服務商標和原產地名稱(商標法案)。該法案基本上引入在許多工業化國家現存的類似制度。 馬德里議定書[i]和巴黎公約[ii]的相關條款也成為俄羅斯商標法不可或缺的部份。 俄羅斯專利和商標局(慣稱“Rospatent”),在如果Rospatent能與他人區別申請人的商品情況下,將接受註一圖樣為冊商標。類似於美國,通用性的和描述性的商標通常不可註冊。外國法律執業者和企業應該知悉,俄羅斯的顯著性要求不完全一致於美國顯著的概念。例如,俄羅斯商標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在“只是主要為姓氏”時,能駁回商標註冊。然而,總的來說,俄羅斯法律包含可比擬西方商標法的可註冊資格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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