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3) |
DEEP & FAR |
在數位千禧年版權法(“DMCA”)新的免責中iPhone之“越獄”(三) |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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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雖越獄你的iPhone可能不被視為一種著作權侵犯,就iPhone擁有者們與蘋果
之合約協議,各該擁有者可能有其他的爭議。聯邦註冊處第75冊43829─著作權局之註
冊處不能“清楚地決定是否iPhone與購買者的合約之各種版本構成一種被包含在該
iPhone上之電腦程式的複本之販賣或授權”。該註冊處更進一步陳述:在該法庭上州法
律關於在該iPhone上之電腦程式的複本所有權之決定是變遷的(見前引述)。因此,就
目前而言,儘管在著作權局之前被認為合法之越獄法案,可能違背了某人與蘋果的合約。
在其給該著作權局關於此免責的呈報中,蘋果怕傷害到其名譽以及“那越獄將破壞
該iPhone的‘生態系統’之完整性”(聯邦註冊處第75冊43830)。對該著作權局之關
鍵是要促進此智慧手機之“讓軟硬體在多種品牌機器上能有意義的溝通(可互相操作性,
interoperability)”。該註冊處論斷:“當有人在那隻手機越獄該作業系統,而與一個獨
立地被創造之尚未經其作業系統的作者允許之軟體可互相操作,此被完成之修改純粹為
此類的可互相操作性之目的是合理的使用。案例法及國會的立法反映出一種可互相操作
性係被支持之看法”(見前引述)。
尚須注意的是:由於此類軟體之使用及購買將不被視為一種著作權侵犯,對於越獄 之此免責將可能地導致更加大量的第三方軟體。但伴隨更多可得利用的軟體,當此應用 軟體市場擴張而且變得更加流行時,我們可能看到更多可能的商標侵權。(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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