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3)

DEEP & FAR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一○二)

 

洪順玉 律師

.高雄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如前所述,罪數論,其內容涵括二個問題:(一)在犯罪成立階段,被告所犯之罪,究屬一罪抑或數罪?(二)在犯罪處罰階段,對於已成立之數個犯罪,究應如何予以處罰?因此,在犯罪成立階段,被告所犯之罪究屬一罪抑或數罪,實與犯罪之本質互為關係;而犯罪之本質,則屬於犯罪論之問題,自應於犯罪論之體系中予以探討。至在犯罪處罰階段,對於已成立之數個犯罪,究應如何予以處罰,則與刑罰之本質及目的,息息相關;而刑罰之本質及目的,係屬於刑罰論之問題,理應於刑罰論之範疇中予以處理。

質而言之,行為人為一定行為而實現某犯罪事實後,判斷行為人所實現之犯罪事實,究屬一罪或數罪,應自犯罪之本質理論加以觀察,始能得其真諦。故罪數論,實屬犯罪論領域應予探討之問題。惟判斷行為人成立一罪或數罪之作用,乃在於如何予以適當地處罰,始能達防衛社會,遏止犯罪之目的。此際即應自刑罰之本質或目的之理論著眼,始克有濟。

因此,罪數論之體系地位,係以犯罪論與刑罰論為評價前提,而探討如何對具體行為事實進行刑法評價之刑法適用論之理論;簡言之,罪數論係將犯罪論與刑罰論予以具體運用之理論。

下一期我們接續來談數罪併罰之立法例,例如:德國、瑞士、奧地利、義大利、泰國、法國、韓國及日本等是。尤其德國是近年來影響我國刑事法頗巨之國家,其立法例更值我們探討。

下期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