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3)

DEEP & FAR

 

 

法院否決迪克西杯子的商品包裝之保護

 

高志維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機工程學士

.美國雪城大學電機碩士

 

 

功能性特徵提供給一種產品的益處 - 在此為一紙杯的絕緣性質 – 即相反於辨識一項產品的出處。定義上,功能性特徵比較可能被包含在由不同製造商所產出的類似產品內,因此比較不可能藉此去辨識一特定製造商。如同法院所聲稱的,如果單一製造商能夠經由商品包裝保護盜用功能性特徵,“甚至是保護創新〔例如專利法〕而非來源的稱號的知識產權法的分支所允許的範圍,,競爭者也將被嚇阻去複製該新的產品”。

在這方面,Huhtamaki指出迪克西的杯子為數項發明專利的標的,其包含圖案顯示一絕緣板並不延伸至杯子的底部,因此在底部展現一窄帶。該些專利其中之一甚至吹捧這項特徵為在製造時節省紙的一種方法。迪克西反駁聲稱因為該專利並沒有指出該非絕緣或外層不能在無妨礙杯子的功能性情況下被延伸到該底部,該帶狀因此為“裝飾性、附帶的或者隨意的”,使其符合商品包裝之資格。

迪克西同時也藉由爭論Huhtamaki應可選擇“眾多可替代性且非侵權的杯子設計”來反對簡易判決。這些案件被混合為是否替代性的設計必須或僅僅在商品包裝的案件中被考慮。然而,因為第11號巡迴法院尚未解決這一議題,該法院根據該兩個有關測試的每一項分析迪克西提議之替代性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