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3) |
DEEP &
FAR |
|
|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之更新(二) |
王紫潔 法務專員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
|
|
納思達科技公司爭論,正確之法律是:於一製造於國外之產品而販賣於該國外者,如果該產品進口至美國,將使實施一美國專利權之權利消失。聯邦巡迴法院駁回納思達科技公司之上訴,並確認委員會施加於納思達科技公司之懲罰金。法院指出納思達科技公司了解該法律和委員會之命令,從而故意違反該命令,採取詐欺行為去迴避遵守法律。委員會認為施加總額約美元一千一佰一拾萬係有正當理由的,部分是因該懲罰金之總額和專利權人所損失金額相當,被認為超過美元九百萬。法院也確認委員會之認定納思達中國公司係參與其中且各自負有法律責任,因其所行使之控制力及於美國從屬公司且與其有共謀關係。 於西元2011年提出於國際貿易委員會之智慧財產權侵害案破紀錄數目 西元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