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3)

DEEP & FAR

 

 

使用不存在的產品名稱的專利說明書敘述
該發明的較佳實施例不必然違反
35 U.S.C.§112第1項 “最佳模式”的要件

 

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在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於2010年9月7日判決的Green Edge Enterprises, LLC v. Rubber Mulch Etc., LLC案例中,Green Edge Enterprises (美國專利號5,910,514的擁有者)控告Rubber Mulch及其他人侵權。

    該專利請求項是針對合成的護蓋物(位於生長植物周圍土地上的保護性覆蓋),其利用 “以水為基礎的丙烯酸著色劑”來著色以仿效天然護蓋物。更特別的是,所請求的合成護蓋物 “著色以仿效天然護蓋物”是由複數個橡膠粒子所組成而 “設計且使其大小看似天然護蓋物”,且該“以水為基礎的丙烯酸著色劑”塗覆橡膠粒子(請求項1)。所請求的著色劑為 “以水為基礎的丙烯酸,稱為VISICHROME”(請求項3)。根據該專利說明書:

    最佳的著色劑為以水為基礎的丙烯酸系統,如Futura Coatings, Inc. of Hazlewood, Missouri以名稱 “VISICHROME”販售的著色劑系統。(加入強調)

    在地區法院中,當事人同意Futura Coatings, Inc. 所販售的“VISICHROME”著色劑不存在。然而,專利擁有人,Green Edge Enterprises,已使用Futura以產品編碼 “24009”販售的產品。由於揭露了不存在的“VISICHROME”作為較佳著色劑,因為專利說明書不滿足35 U.S.C.§112第1項最佳模式的要求,地區法院核予無效性即席判決(summary judgement),35 U.S.C.§112第1項要求:

    說明書…應經由發明人考慮而提出執行其發明的最佳模式。

Green Edge Enterprises對地區法院核予的無效性即席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