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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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存在的產品名稱的專利說明書敘述 該發明的較佳實施例不必然違反 35 U.S.C.§112第1項 “最佳模式”的要件 |
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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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於 該專利請求項是針對合成的護蓋物(位於生長植物周圍土地上的保護性覆蓋),其利用 “以水為基礎的丙烯酸著色劑”來著色以仿效天然護蓋物。更特別的是,所請求的合成護蓋物 “著色以仿效天然護蓋物”是由複數個橡膠粒子所組成而 “設計且使其大小看似天然護蓋物”,且該“以水為基礎的丙烯酸著色劑”塗覆橡膠粒子(請求項1)。所請求的著色劑為 “以水為基礎的丙烯酸,稱為VISICHROME”(請求項3)。根據該專利說明書: 最佳的著色劑為以水為基礎的丙烯酸系統,如Futura Coatings, Inc. of Hazlewood, Missouri以名稱 “VISICHROME”販售的著色劑系統。(加入強調) 在地區法院中,當事人同意Futura Coatings, Inc. 所販售的“VISICHROME”著色劑不存在。然而,專利擁有人,Green Edge Enterprises,已使用Futura以產品編碼 “ 說明書…應經由發明人考慮而提出執行其發明的最佳模式。 Green Edge Enterprises對地區法院核予的無效性即席判決提出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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