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DEEP & FAR

 

 

如果更正複數個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

是在專利異議審判時提出,

是否該在各申請專利範圍判斷更正?

-2008年7月10日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判決([Gyo-hi]318/2007)-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C.1980年5月1日,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的判決原則上否認所謂的部分更正,且是更正審判的判決在新型註冊的單一申請專利範圍所要求的複數個更正。如果更正請求係為特定申請專利範圍的複數個要點而為之,判決的主旨解釋上合理,但不包括像此案爭論是否應分別地決定接受或拒絕更正,對於複數個各包含待更正要點的申請專利範圍。

D.因此,「如果更正複數個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是在專利異議審判時提出,關於受更正的各專利申請範圍,意圖限制系爭專利申請範圍之更正應被判斷為接受或不接受。若包括其他申請專利範圍的更正要點,它應該是不可容許只根據一部分申請專利範圍中更正要點不符合更正要件的理由來拒絕整個更正。」

E.沒有以任何方式考慮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更正(a),以及原判決而駁回全部更正的決定有瑕疵,且應被撤銷。

5、評論

(1)我同意判決的結論,但懷疑強調請求更正審判的本質與更正請求的本質之間的差異的邏輯。

該判決涉及到是否在異議專利的情況下允許更正請求,因此不會直接成為專利權人請求更正複數個申請專利範圍的更正審判的判例。然而,最高法院在前理由B強調請求更正審判的本質與更正請求的本質之間的差異,使得最高法院會在未來,在複數個申請專利範圍的更正被請求的審判案中,判決不需要分別考慮更正複數個申請專利範圍。

因此,我必須總結,最高法院的上述比較是以武斷和不恰當的方法來詮釋這案件。

(4)因此,判決所涵蓋的範圍應被有限地認定。最高法院只為了審查此上訴案的標的,有可能創造「一新申請案的本質」的概念,即,決定關連於遭受專利異議的申請專利範圍的更正請求之每一申請專利範圍的更正判決的必要性。

審判更正的制度與更正請求的整個制度中,根據統一和概括性的解釋原則等問題上,我們可以預期最高法院的更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