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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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續上回) |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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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令並未強制規定,該法院主張「這些例外已定義該法規的可及範圍而作為追溯過去150年來的法定先例內容」Id.
(引用Le Roy v.
Tatham, 55 最高法院亦建立:雖自然法則、自然現象、或抽象概念不可專利,「對一已知的結構或程序而應用一自然法則或數學公式應值得專利保護。」Bilski, 130 S. 按照該最高法院對Bilski的判決,在此案中的專利適格性取決於是否Prometheus聲稱的申請專利範圍在訴求一種自然現象,而如Benson或Flook所述,該專利權將完全地先佔其用途,或者如Diehr所述,是否該申請專利範圍僅在訴求一種現象的特定應用。Bils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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