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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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想法之一個裁決? 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 在混淆誤認分析中毫無地位可能性? Thomas
L. Casagrande |
吳晉晞 法務專員 •
中正大學法律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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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前言 如同任何一個美國律師都知道,於採納被控訴的商標中一個被控訴侵權者之意圖在決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中,扮演關鍵的角色。自商標法施行以來,被控訴者之意圖被作為詳加檢驗之主體。它位於每個侵權檢驗之核心而被每個美國法院所使用。並且當商標權人之律師嗅得一絲不正當之意圖時,它就變成於個案中最吸引人的爭議,而個案其他有關事實則形同數個標章,以及有關誰賣了什麼商品、以什麼價錢、透過那家商店,以及賣給那位顧客等枯燥乏味的證詞。被告想要騙不懷疑的顧客?有多露骨或隱約嘗試去做?被告解釋或為此找理由的意圖有多站不腳?法官和陪審團則處理這些問題。 但除了被它情緒性引力所推動外,究竟什麼樣的意圖被放置檯面上討論?根據其定義為侵權發生在顧客有可能於其所處的市場被混淆。但一個被控訴侵權者的意圖並不呈現於市場上,而僅存於其內心當中。 這篇文章在探討是否意圖應該扮演任何角色以決定是否侵權,亦即以實證的觀點,是否被告欺騙顧客的意圖使其更可能實際上被欺騙。作者個人認為意圖應該自混淆誤認分析中所運作。於第Ⅱ個部分羅列現行意圖在決定混淆誤認之餘之角色,此即每個聯邦法院認為相關的程度不一而同,並描述美國法律如何到達這個判斷基準點。第Ⅲ部分討論為什麼被控訴侵權者的意圖並無法於顧客中就是否可能存在混淆誤認之關鍵問題帶來線索,而暗示商標法接續將意圖證據視為相關是不恰當的,並暗示意圖證據是既不相關,且存有偏見,因此其運作與證據原則產生衝突。第Ⅳ部分,依據美國法律,就指出決定是否構成侵權之意圖的現行角色之一些實際效果。第Ⅴ部分,提出消除意圖作為決定混淆誤認之虞之要素,以及討論到關於實現前述想法之實際問題,而支持對於可能引起法官所指示公平的爭議(大部分與救濟有關)限制任何意圖的討論,,並提出假如有所牽連的話,僅在決定需負責後處理此等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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