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3)

DEEP & FAR

 

 

美國商標法
(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
實施後第五十六年
作者:David J. Kera、Theodore H. Davis, Jr.

 

柯維佳 程序一組副主任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第二部分  多方當事人的案件

B. 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

7. 程序事項

b. 簡易判決和拒絕准予修正異議的聲請

    一方當事人不應該附加部分記錄的副本作為提交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新文件之證物。當文件已經是在訴訟記錄的一部分,另一份副本簡單地充數,但沒有記錄上之實質。證明文件副本的表面證據包括簽名並註明日期的聲明以證明被送達文件的性質,送達的方法,被送達的人,用來送達的地址和送達的日期。

申請人聲請就混淆可能性和虛假連結暗示的簡易判決被拒絕,因為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認為仍有重要事實的真正問題待審理。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指出並討論只有少數幾個重要事實的真正問題作為足夠的基礎來拒絕申請人的簡易判決聲請,但那並非要被解釋認為這些必然都是有待審判的唯有問題。提醒各方提交支持和異議申請人簡易判決聲請的證據只為審議聲請之證據,而在最後聽證會考慮的,必須在適當的訴訟時期妥適的採用。

巴黎公約不是一個自執行條約,並沒有法律內部執行力(除了由各國會以特別立法實施外)。巴黎公約係以每個國家的法律僅應只有境內適用為前提。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一賦予上馳名商標的保護。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規範保護國家的象徵,如國家、國旗和紋章以及國際政府間組織之徽章,旗幟,國際間縮寫和名稱。

異議人修改異議理由,添加淡化為基礎的聲請被駁回,因為在發現程序結束後,如果允許異議人增加淡化主張,申請人將遭受損害。異議人推遲提交聲請。沒有法定阻卻淡化主張作為異議的理由,因為1997年3月10日已提交商標申請。1999年商標法修正法案允許淡化主張以對抗1996年1月16日或之後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