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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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發明法案 (縱觀美國專利法之修訂 (七) |
張智能 專利一組主任 •中山大學化學系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碩士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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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反映近年來一連串突如其來的,對產品標示專利號碼在專利到期之後仍持續標示的產品要求回復損失的公私共分罰款訴訟,美國發明法案(AIA)已修改專利法第292條,而規定:在 第三方先前技術的提出 美國發明法案(AIA)的第8節修訂了美國第35號聯邦法(專利法)第122條,而規定:可在 (1) 專利申請案公開後6個月內,或 (2)被美國專利局核駁申請專利範圍,無論何者較晚發生前,或假如在情況(1)及(2)較晚者之前,核准通知已發出時,在該核准通知發出之前,任何第三方可提出可能相關於審查中美國申請案的專利、公開的專利申請案,及其他的印刷刊物,以獲得考量並包括在此審查中美國申請案的記錄中。 此先前技術的提出必須簡明地陳述每一提出的文件之相關性,並支付規費。 關於第三方先前技術之提出的此等法條將於 核准後程序 美國發明法案(AIA)修改了目前再審查實務,而規定了單方再審查程序的延續,但淘汰了多方再審查程序,而代以新的多方復審程序。新的核准後復審程序及補充審查程序在這次修訂中建立。 單方再審查 在美國發明法案(AIA)下的單方再審查程序不再可依美國第35號聯邦法第145條,在美國地方法院上訴。單一受理上訴的路徑現在從專利審判暨訴願委員會(其取代美國專利局的專利上訴暨爭議委員會),至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此條文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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