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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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巡迴法院在全院聯席判決中 提高不正當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 的證明標準 |
吳怡珊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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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巡迴法院再次闡明,法院不能從重要性去推斷意圖。法院仍可從間接及情況證據來推斷意圖,因為騙人意圖的直接證據很罕見,但是“確切意圖必須是‘能夠從該證據導出的單一最合理推斷’,當有多個可以被導出的合理推斷時,則不能判定意圖欺瞞”。專利權所有人無須出示任何善意說明,除非被控侵權者利用明確且具說服力的證據先證明一定程度的意圖欺瞞。 此外,聯邦巡迴法院提出新的“若非重要性”標準並否決PTO定義於 聯邦巡迴法院亦承認存在對於“若非重要性”有限制的“惡質行為例外”,以說明不正當行為的積極行動,例如但不限於在申請期間提交一份明顯地虛假宣誓書。法院確認惡質行為例外為重要性標準提供“獲得特殊情況證據的足夠彈性”。(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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