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DEEP & FAR

 

 

Dodd-Frank法案 - 
上市公司現在該如何是好(之七)

 

卓誌隆 法務二組主任

.台北大學經濟系學士

 

 

小公司之內控審計豁免

自從2002年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通過後,小型上市公司已預備要遵循該法案第404(b)條,其要求針對財務報表的內部控管作外部審計。雖然大型公司已奉行此規定多年,但小型公司的期限卻數度展延(最近至2010年6月15日會計年度結束)。該法案包含一項對於“非加速申報企業”及“小型公開發行公司”(雖然他們仍須每年提交內部控制的管理評估)的永久豁免條款。“非加速申報企業”及“小型公開發行公司”是指,在特定時間內統計並滿足某些其他條件下,其公眾持股市值(非內部人持有的普通股)低於75百萬美元者。

上市公司該如何因應

該豁免規定是自動履行並立即生效。此一發展讓許多人有些意外,因為相對於該法案大批的治理程序,它導致某些公司更寬鬆的揭露。不過,這些小型公司仍必須保持適足的財報內控。少了審計規定,並不會減輕管理階層必須評估內控的嚴肅本質。它僅只降低成本,以及獨立審計相關的資源配置。

該法案也指派美國證交會(SEC)進行一項研究,以決定使市值介於75和250百萬美元的公司,減輕遵守第404(b)條負擔的方法。因此,不受該法案現行的沙賓豁免規定的大型公司,有潛在可能的額外救濟途徑。(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