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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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對核駁理由最終通知書的回應─ 分割申請與請求 |
白大尹 專利師 •逢甲大學土木工程系 •台灣大學農工碩士 •水利技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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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當審查員決定基本申請不滿足發明單一性要求時,申請人常常申請分割案,有許多其它狀況分割申請是一個有用的選項。 一旦申請案收到核駁理由最終通知書或最終核駁,對請求項的修正是嚴格地受到限制,除了不能包括新事物之外,對請求項的修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的至少其中之一: (1) 請求項的刪除 (2) 縮小請求項的範圍的限制 (3) 打字錯誤 (4) 不清楚描述的澄清(但只在如果其已經在核駁理由通知書或者核駁理由最終通知書之中提及) 在針對滿足這些條件與澄清與引證案間差異的修正顯示是困難的時候,分割案是有作用的。 以請求項第1項作為例子,其原始申請時,描述包含“A+B”的發明且第一次核駁理由通知書舉出相對於描述了包含“A+B’ ”的發明(參見流程圖)的引證案1缺少進步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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