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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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法律: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 (十六) |
周威廷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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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 在涉及鞋子樣式的一件設計專利爭論中,聯邦巡迴被要求決定是否L.A. Gear對其鞋子的“熱賣”款式的設計專利被Melville Corporation的鞋子競爭款式所侵權。Melville爭論:L.A. Gear的專利無效,因為鞋子的所有組件是功能性的(即鞋側的網狀物提供腳的支撐)且不是用於裝飾的目的。法院駁回此爭論而陳述:因為有專利的鞋子的整體外觀是裝飾性的,所以個別的組件是否是功能性的並無差別。Melville(指出組件被顯示的大概22件習知參考物證)也主張:L.A. Gear設計專利是無效的,因為其“顯而易知”於一般技藝的鞋子設計師。法院不同意而陳述:雖然個別的組件可能是周知的,但習知技藝中並無教導將其以設計專利所示的方式結合。法院認定Melville已對L.A. Gear的有效設計專利侵權,且侵權是蓄意的。 D.2實用專利 實用專利保護新穎、非顯而易知的產品、組件或程序。在時尚業中,實用專利可能例如針對洋裝上的獨特皮帶附件、或運動褲上的創新織版方向或新穎合成織物的化學組成而被核准。實用專利保護自申請提出日延續20年,且通常相較於設計專利保護要更多花費來獲得。 在例示性的實用專利案件中,紐約聯邦法院重審針對為了達到不尋常“洗滌”效果的石洗牛仔褲方法而核准的專利之有效性;在使用相似產品的一家公司尋求侵權的確認之訴時,法院被要求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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