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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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強調 在關鍵字廣告案件中 評價混淆可能性之彈性 (五) |
蘇怡瑾 資深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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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之近似:第九法院認定地方法院藉由處理Network從Systems的商標購買關鍵字作為“概念分開”而創造出一種人造的區別,儘管事實是二者為相同文字。然而第九法院指出,此因素對於在“取決於標籤以及廣告呈現,包含是否確認Network所擁有的商標,以及客戶的關注程度和世故度”之關鍵字案件中,決定最初利益混淆可能有關。 4.
實際混淆證據:第九法院贊成地方法院判決此因素在此案件之程序情勢下(即,在初步禁令階段),“不應給予權重”,但是指出其可能對在其他訴訟階段之關鍵字案件中的混淆可能性判決關係重大。 5.
市場管道:第九法院不同意地方法院此因素有利System的推論。在上訴法院的觀點中,雙方公司在網路上刊登廣告之事實並無重要性,因為在這個時代,“不在線上刊登廣告是罕見的商業零售店”。 6.
商品種類及關注程度:第九法院不同意地方法院推論網路消費者通常運用較低的關注力。在第九法院的觀點中,地方法院的判決是根據於網路時代開創時,即在網路搜尋是每日現象以前所判決之案件,而且結論是“消費者關注的預設程度越來越高,因…電子商務成為司空見慣”。第九法院進一步觀察到“消費者會在線上搜尋昂貴的商品”很可能會更加世故,並且不太可能會比沒有經驗的網路使用者更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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