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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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新的用途發明專利的排他權範圍 |
薛家鳳 專利工程師 • 淡江大學機械系 •
紐約州立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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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意味著“一個第三人在沒有任何合法理由或授權的條件下,為了商業目的而實施一個由他人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如下表所示,日本專利法為每個發明類別定義了不同的"實施"。 發明類別以及其“實施”的定義之間的關聯
關於產品發明的“實施”似乎比對製程發明而言更加常見。 雖然在专利侵害訴訟上,專利權所有人通常會傾向對產品發明的財產侵害,發明的類別不完全取决於專利請求項的描述。 因此,如果某專利所聲稱的權利範圍是已知的化合物X作為 “一種由化合物X組成的殺蟲劑” 並且一第三者為了另一個目的"使用"化合物X (例如,作為潤滑劑),該第三者似乎侵犯專利,因為該擁有專利的發明能看作為一種 " 產品" ,而且"實施"的定義並不限于任何特殊的"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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