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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2) 電子月刊
(DEEP & FAR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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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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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本所貴客戶編號。
本所有專利師證書第一號(白大尹);
本所有98年專利師榜首(蔡馭理);
本所也有國內第一位兼具理工與法律背景律師之專利師(蔡清福),
雖然形式上第一常係無常之巧合,然而如本所自認有實力、也願意接受考驗以論證實質品質或能力第一,
於試用或使用本所服務上,貴公司還須猶疑嗎?
本期增刊文章乙篇

----本期目次-----

診斷臺灣社會(一) 

蔡清福律師

美國發明法案:轉讓後

蔡豐德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 (一百一一)

洪順玉律師

最高法院以不可專利之自然法則核駁了個人化的藥物專利請求項 (一)

潘養源

加拿大聯邦法院認定「商業方法」具有可專利性

胡文和

逆平行輸入之案件(六)

徐佳琨

清除製作紀錄片中之內容:研究報告 (一)

蘇怡瑾

判例聚焦─廢棄建物相片案例模仿的照片侵權嗎?

白大尹專利師

修訂歐洲專利公約細則(EPC)第71條和介紹新 EPC細則第71a條

劉偉德

什麼是著作權?

蘇之勤

轉戰英文法訊

周威廷

美國最高法院簡要說明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 DBA Mayo Medical Laboratories, et al.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吳怡珊

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二十三)

鍾國誠

美國商標法(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實施後第五十三年

吳巧玲

請求項前言:其是否限制該請求項範圍?

吳佩玲

徵用專利:以國家徵用權取得智慧財產(四)

錢理華

美國發明法案最後規則:發證前提呈 (Preissuance submission)

黃郁靜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朱珮柔

關於使用商標及/或意圖使用商標的申請案審查

尹懷哲

著作權之終止權 – 併購考量(七)

龐立仁

產品製程請求項之解讀方式(十八)

陳榮福專利代理人

美國商標法(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實施後第五十六年-增產報國中

柯維佳

Dodd-Frank法案 - 難產中

卓誌隆

你的想法之一個裁決?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在混淆誤認分析中毫無地位可能性?

吳晉晞

商標與人權:油與水?或巧克力與花生醬?

蕭旭廷

難以言喻:育種業者在專利法的豁免權(之四)

賴以斌

先行揭露和權利要求圖

薛家鳳

全球註冊---我們現在何處 (三)

王紫潔

財務部作為智慧財產與關鍵資訊價值管理人的角色:操作安全對價值的衝擊

林 忠

MAS-HAMILTON V. LaGARD-15

岳勝龍

在海外軟體的激活是否侵權美國一系統專利?

陳怡岑

 

診斷方法專利被認定無效

保護知識產權法和停止網上盜版法:爭議因頒立法以打擊網上盜版活動而爆發

周大鈞

在日本用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海關進口暫停措施

張煜偉

決定商業包裝功能性之舉證責任

李翊群

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藍含青

關於“馬德里議定書”在美國執行的情況

陳郁晴

Learned Hand’s商標法理:法律實證主義與先知神話

楊怡玲

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李孟穎

BILSKI:商業方法專利死亡?

王聖婷

美國專利法改變的重點

謝韻聲

美國法關於在網路空間無形使用他人商標之發展

李可榕

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20)

林明燕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九十二)

蔡馭理專利師

論國際貨物買賣中貨物所有權之移轉(7)∼閉關修練中

蔡律法律師

 

法訊新知


台灣商標法於100年5月31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經行政院核定自101年7月1日施行。修正主要內容簡介如下:
增訂再授權之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專屬被授權人得於被授權範圍內,再授權他人使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再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一項規定專屬被授權人於被授權範圍內,具有專屬使用註冊商標之權能,於授權範圍內,自得再授權他人使用,惟考量授權契約之訂定多係當事人在信任基礎下本於個案情況磋商訂定,如有特別約定限制專屬被授權人為再授權時,應優先適用特別約定之規定。
第二項規定非專屬被授權人之再授權。有關被授權人得否再授權他人使用,配合修正後專屬授權之規定,明定非專屬被授權人須經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始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增訂第三項。按再授權與前條第一項所定之專屬或非專屬授權同屬授權行為之性質,其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有登記對抗規定之適用,爰參照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