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2) |
DE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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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 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
藍含青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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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個替代方案-與過去的真實連續性,或是管理的連續性 既然商譽已可用以表示”賣方的品管”,第二個替代方案更為有意義。在這個方案下,受讓人可藉釋明其 “有能力保持與過去的真實連續性…”或 “此讓與具有管理上的連續性”,而避免使此讓與案被認定為概括讓與。[1]的確,如有這項需求,買賣交易之雙方確實可能採取具有前瞻性的措施以確保第二個替代方案得以成功地援用。是以,本文章所提及的方法即意圖滿足此第二個替代方案。 III.如何避免意外 在建構本文how-to部分之際,已假設在買賣雙方介紹彼此後,買賣交易即會依循由三個間隔劃分之明顯步驟發生: a)
買賣雙方介紹結束後,到對買賣契約上規定條款表示同意至少有一小段期間,在這段期間,買賣雙方已準備好貢獻時間與心力為轉讓進行實際性的準備;其次是 b) 至少有一段期間,買賣雙方與法律顧問將會協商買賣契約內容,這段期間內買方將會依慣例實行一完整的 “實地商業調查”,調查結果應理想地成為交易中每項重要資產的會計基礎,以及使此項事業成功的特點得以清楚理解。此段期間將於簽署契約時結束;而後 c) 雙方簽署買賣契約後的數週期間,此期間將在賣方於既定日期結束營業,而雙方並進行交換對價(約因)及所有權文件後結束。[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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