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2)

DEEP & FAR

 

 

美國法關於在網路空間
無形使用他人商標之發展

 

 李可榕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接續)

 

在那些案件之後,兩個審判法院獲致相反之結論:1-800 Contacts, Inc. v. WhenU.com, Inc.以及Government Employees Insurance Co. v. Google, Inc.。這些法院用了一個更彈性的「商業使用」定義,總結出:當一商標被用來觸發彈跳廣告或被作為關鍵字而引至贊助連結,都是所謂商標「使用」。

 

1-800 Contacts, Inc. v. WhenU.com, Inc.為首個至上訴層級的判決。2005年第二巡迴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決。該法院基本上同意U-Haul案和Wells Fargo案適用見於Lanham法案第45條對「商業使用」定義至見於Lanham法案侵權條文〈即:第32以及43 (a)條〉的「商業使用」一詞,而主張並無商標使用。該法院似乎也反對只有電腦軟體使用而任何人從未見過的商標「不可見」使用亦會涉及「商業使用」之論點。據法院所述:

一公司對商標的內部使用而不對大眾傳遞,就好比個人對一商標的私密想法。僅僅是那樣的行為並不違反關於使用商標在商品和服務之販賣,而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混淆誤認的Lanham法案。

類似Brookfield一案中Berzon法官的協同意見所陳述的關注明顯地影響了第二巡迴法院在1-800 Contacts, Inc.一案中的判決。藉由聲稱異於WhenU.com一案中的行為,而旨在區分Brookfield和Playboy,法院在腳註說明:「我們注意到在區別Brookfield和Playboy時……我們無需為他們的見解背書。」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