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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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製程請求項之解讀方式(十八) -Fed. Cir.2007-1400 |
陳榮福 專利代理人 •中國醫藥學院藥學系學士 •日本福岡大學生藥學所碩士 •陽明大學醫學藥理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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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所敘述之製程步驟將限縮產品製程請求項第2-5項,以作為任何侵權行為之分析。 3. 經由….可獲得 本案Abbott運用如下言詞爭辯: 即使” 經由….已獲得”將引入限制製程之步驟,以” 經由….可獲得”引入一選擇性之過程,亦無意義。於BASF案例,其類似本件情況,則有控制意義。如前所述,最高法院於BASF案考慮以下請求項之語句” 人工茜素,係依照此處所載述之方法,或係經由其它任何可產生相似結果之製備方法,從 anthracine
或其衍生物製備”。([1]) 專利權人辯稱,即使被告並非”經由所載述之方法製備人工茜素” ,由於”或他方法” 語句,因此請求項應涵蓋該產品。([2]) 最高法院拒絕,重視這些擴充之字眼”第4,321 號未經測試提供資以辨識所涵蓋產品之測試,而僅有此等產品係依照所描述製程之結果。([3]) Abbott之請求項第2-5項,有如BASF般和一般產品製程請求項類似,除指出其分別為所請求製程之結果外,並未提供任何測試,以定義用於辨識各種頭孢地尼結晶之製程。 根據BASF,除依照請求項明確敘述之製程以外,Abbott之請求項不能涵蓋製程請求項已獲得或可獲得一產品。 如Abbott之促請,為侵權之目的,如本法庭意圖從請求項剝除製程要素,將因而無法區分請求項第2項與第5項。畢竟此等請求項並未受製程條件所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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