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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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製作紀錄片中之內容: 研究報告
(一) |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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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紀錄製片人而言,最困難、昂貴以及耗時的障礙之一就是清除內容(如音樂、檔案影片、照片及其他形式之智慧財產權)。隨著內容變得更容易在線上獲得,權利擁有人本身越來越自然地分散及失去他們作品的更多控制權。這種分散,加上缺乏著作權法之認識,可能會導致非蓄意侵權,並因從網際網路上下載內容之便利性及匿名性而加劇。有些人未事先徵得許可而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內容時,在將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併入自己的作品時,可能會故意規避法律。但即使製作人企圖對第三方內容確保所有必要的權利,仍然經常會有問題。人們已經注意到,一個運作良好的著作權法會小心地平衡在獲得表現作品及知識與技術之完善進步一方面之公眾利益,以及另一方面,著作權人擁有因他們的作品被使用時獲得報酬,以及防止侵權人從事市場有害的盜用其作品之利益。 然而在數字化時代,這種平衡已經以不利於紀錄片製作人的方式失去了。根據現行的著作權法,紀錄片製作人擁有小小的議價能力,及清除第三方內容的有限選擇權。如Genevieve P. Rosloff所指出: 在尋找著作權擁有人並確保擁有人之同意的過程中,所進行之研究揭露清除費用非常高,並且在過去二十年裡,一直穩定上升…有大量個人或公司的例子,無法使用或複製作品,因為無法尋得或確認著作權擁有人以獲得許可。許多這樣的問題,被公開表達而向著作權局提出,以研究無人看管之(孤兒)作品。這些意見來自廣泛的藝術家及消費者,包括教育機構、個人以及著作權產業之成員,這表示不同群體的利益相關者是受到關於獲得著作權許可之高額費用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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