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1)

DEEP & FAR

 

 

什麼是著作權?(二)

 

蘇之勤 專利工程師

· 交通大學材料系

· 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

 

 

對於1978年1月1日後創造的作品,於定著於可觸知媒介時,賦予的著作權。這些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間持續到作者的有生之年加上額外的70年。對於匿名的作品、使用假名的作品或為了租用而做的作品,著作權從其首次公開起持續一個95年的期間或是從其創作之年起持續一個120年的期間,以先屆期者為準。1978年1月1日後創造的作品沒有展期。

 

對於1978年之前創造的作品,著作權期限因考量眾多因素而不同,包含有著作人的作品是否已被公開?如果有,則依據首次公開的日期。這些作品需要對四種額外日期的考量以決定著作權的效期。

 

1923年以前公開的作品

作品現為公共所有且不再被聯邦著作權法所保護。

 

1923年至1963年之間公開的作品

在作品公開而附通知時會賦予著作權。這段期間的作品的首次期限為28年附帶一個67年的展期,但展期不是自動的。如果沒有請求展期,作品變為公共所有。

 

1964年至1977年之間公開的作品

在作品公開而附通知時會賦予著作權。這段期間的作品的首次期限為28年附帶一個67年的展期。對於1964年至1977年之間的作品,第二個期間自動開始。

 

1978年以前已創造但未公開的作品

這些作品的著作權期間為作者的有生之年再加20年。對於未公開的作品,最早可能過期的日期為2002年12月31日。對於已公開的作品,最早可能過期的日期為2047年12月31日。

 

依據所述的眾多日期與條件,著作權的存在以及是否可行使需要細心分析多項因素及日期。這個簡略整理並無論及著作權轉讓的議題,對於有效日期及任何展期,轉讓將會增加額外的考量。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