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2)

DEEP & FAR

 

 

BILSKI:商業方法專利死亡?(待續)
 
由:Temnit Afework and Richard Gollhofer

 

王聖婷 專利工程師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所

 

 
2010年6月28日,美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判決Bilski等人主張的用於管理消耗風險
的方法不得授予專利,因為該方法係指向一抽象概念。雖然最高法院沒有推翻美國聯邦巡
迴上訴法院(Federal Circuit)1998年在州街銀行(State Street Bank)案子中認為商業方法可授
予專利的判決,2009-2010年法院9個成員中的5個法官對於商業方法表示不贊同的意見。
 
5位法官贊同的Kennedy法官的多數意見認為Bilski「申請專利範圍為不得授予專利的程
序,因為他們嘗試去專利一個抽象概念」,並且陳述「法院的所有成員贊同」此主張。此
外,多數意見認為35 USC § 273通過成為法律是作為對於州街銀行判決的反應,「澄清
商業方法僅為「方法」的一種理解,基於§ 101至少在一些情形中,商業方法是可專利的」。
雖然Scalia法官同意這些陳述,但他對於一些Kennedy法官關於機械或轉換測試法或「至
少有一些可被相當的描述為商業方法的程序,而基於§ 101乃屬得專利之客體內」的陳述
不同意。相反地,Scalia法官同意Breyer法官同意意見的一部分,如下述。
 
在兩個同意意見中,5個法官對於商業方法表示不利的看法,3個其他法官同意Stevens
法官在最高法院的最後意見,其陳述「進行商業的一系列步驟本身早已確立為不得授予專
利的」。與法院的多數意見不同,Stevens法官認為在35 USC § 273中對於「進行或從事
商業的方法」的專利侵權的申請專利範圍的限制辯護應作為一個指示,即商業方法不應在
專利適格客體的範圍內,而非支持一個看法「商業方法…基於§ 101至少在一些情況下是
可專利的」,如最高法院的多數意見所認為。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