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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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歐洲專利公約細則(EPC)第71條 和介紹新 EPC細則第 |
劉偉德 專利工程師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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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據EPC細則第71(3)條的法規而發出一個新的通訊的情況之下,產生一個新的、為期4個月的期限用以支付授證和公開所需的費用,以及提出將請求項翻譯為程序語言以外的EPO的兩種官方語言。 因此,如果是為回應依據EPC細則第71(3)條的法規的通訊而作出的修正,則無需支付該費用以及提出翻譯請求項。這亦可回應依據EPC細則第71(3)條的法規而發出的第二通訊時為之。如果已付清回應依據EPC細則第71(3)條的法規而發出的第一通訊所需的費用,而這些費用將計入回應依據EPC細則第71(3)條的法規而做出的隨後的通訊的相同費用的總數之中。因此,如果付清回應依據EPC細則第71(3)條的法規而發出的第一通訊所需的費用,則不再需要付出任何費用以回應依據EPC細則第71(3)條的法規而發出的第二通訊。 我們的意見: 根據我們的經驗,在大多數情況下,在回應依據EPC細則第71(3)條的法規而做出的通訊時,不會提出的修正。這些案件的起訴不受EPC細則第71條修正及EPC新細則第 但是,有時候審查部門對於請求項所做出的重大修訂是不能被接受的。因此,為了回應依據EPC細則第71(3)條的法規而做出的通訊,修正請求項將被提出,而有別於將被授證的請求項。在這種情況下,依據新EPC細則第71條和EPC細則第 值得注意的是,在回應依據EPC細則第71(3)條的通訊時常發生的,諸如更正抄寫錯誤等較小的修正,應及早完成(比如在回覆第一次的官方意見之時),以便加快授證過程。這樣可避免依據EPC細則第71(3)條而發出的第二次通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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