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2)

DEEP & FAR

 

 

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

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

在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中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吳晉晞 法務專員

•    中正大學法律所

 

 

後使用者的意圖本身,另一方面,並不影響商標使用所創造出來的印象,因為使用者的意圖通常是不被未來的消費者所知悉。[1]

    其他評論重覆此一概念,認知「行為者的意圖並不影響未來顧客的理解」。

    此並非是僅Restatement而已,其承認被控侵權之意圖並無衝擊於顧客之理解。多年來,超過一個法院-於一個不確保清楚的時刻-認知該同樣一件事情。[2]

 

 

 

 

 

 

 

 

 



[1] 請見前揭註第20條評論(混淆誤認之虞標準聚焦於被告舉止之結果,而非被告之動機);Gallagher & Goodstein(視被告之意圖相關於混淆誤認之虞是難以理解的,因為被告主觀的心理狀態不太可能為顧客所知以及,因此,不能夠對於是否遇見被告產品的顧客可能構成混淆有所影響)。

[2] 請見Virgin Enters Ltd. v. Nawab(意圖並非高度關聯於混淆誤認之虞之議題…其並非直接與是否顧客可能被混淆有關);Chrysler Corp. v. Silva(嚴格來說,意圖,或其缺乏,並非影響觀眾的眼睛。不好意圖的證據可能,心理上,傷害如同一個承認。良好的意圖證據並非改變外觀);Lois Sportswear, U.S.A., Inc v. Levi Strauss & Co.(意圖大抵與決定是否顧客可能將被來源混淆無關。廣告的歷史建議顧客反應通常與製造商之意圖無關);請見McCarthy(商標及不公平競爭法所著重者是為避免顧客被欺騙,並非為懲罰邪惡的動機);請見Rogers(不正的本質是將…一個人商品的銷售作為其他人的。這些結果的存在並非必然取決一個問題︰是否詐欺或者邪惡的動機存在或不存在。意圖(quo animo)將被視為個無關緊要的調查…此似乎不合理去認為一貿易商,其使用商標或商名並以此方式將其商品如同他人的被販賣,欺騙地意圖此一結果,並犯下可起訴的侵權之訴,然而,其他人,其使用商標或商名帶有相同的結果,卻偶然地或者誠實的認知到他有權利,並非如此。此一調查於任一案例是相同的,且也應該有補償。理由充分的案例未對此做區別,並持必要的事情做為行為結果,而非可能已經導致之目的)也許關於意圖的不關聯性最顯著的陳述是Jerome Frank法官於早期Lanham Act案子中提到︰「基本上,意圖,無論如何邪惡,假如對於實踐它的方式是完全地缺少去傷害他人,則是個有濕氣的爆竹」請見Triangle Publ’ns, Inc. v. Rohrlich, Frank J不同意見書。